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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不应该出现的特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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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不应该出现的特勤局 (第2/3页)

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啊哈!米兰达警告!”李安然听着每个美剧中都会出现的警察标语笑着说道。

    米兰达警告,是一件非常讽刺的一件事情。

    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

    然后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就因为一句话没有说,一个罪大恶极的强奸犯逃过了法律的审判。

    这件事情成为了所有警察的耻辱。

    所以后来,每次逮捕罪犯时,警员都会说出这句著名的话语。

    李安然任由领头人握住自己手上的手铐说道,“你不会认为我会米兰达警告的逃脱吧!”

    “我抓过毒枭、杀人犯、黑帮成员、杀手。”他厌恶的说道,“像你们这样的人,会无所不用其极来逃脱犯罪事实!”

    “在我的手里,你别想逃脱出去,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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