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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唐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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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唐婉判刑 (第3/3页)

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审判长又把目光停在唐婉身上,“被告人唐婉,你对被指控的犯罪……”她问了她相同的问题,唐婉重复着龚磊的回答。她又单独询问了剩下的两个被告人。之后又高声宣布。

    “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对本案的审理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3、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4、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5、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之后便是单独的法庭审讯的时间,唐婉是第二个被审讯的,她认真听着审判长的问话,很诚实的交代了所有的犯罪经过。

    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做出了判决。

    “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对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据此,本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诈骗一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等均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唐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龚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元,被告人唐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

    “现在闭庭。”审判长说完站起来敲了一下锤子:“带被告人龚磊、唐婉、赵寒梅和……退庭。”

    法警押着唐婉和其他犯人有序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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