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87章 真敢说 (第3/3页)
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又引发获利机会,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该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从而完成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这个过程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的动力学机制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并且在正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还伴有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
“具体到我国的改革,由于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政府便提出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战略方针,而这种政策的变动则相当于扩大了制度的选择集合,由此导致制度非均衡下的获利机会,改革便在距离权力中心较远、创新风险较低的农村地区率先发起。改革初期,个别创新者由于突破了当时的政策界限,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但由于制度变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存在,使他们的创新报酬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因此这种突破政策底线的原罪。其实,原罪并不一定是罪,即使是罪,也应该得到至少是道德上的救赎。”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获得机会已从一般商品市场转移到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比如炒房团、炒煤团以及资本型富豪的崛起就是例证。但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没有跟着形成,特别是在要素价格体系远未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加之行政特权、垄断国企和超国民待遇外资的三重挤压,我们的民营企业们不得不在要素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上带着镣铐跳舞。于是,官商勾结、非法占地、非法集资、贷款和合同诈骗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屡见不鲜。”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既违反市场法治又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罪或经济犯罪行为,在法律追诉期内严加惩罚是无可非议的,这既是塑造市场法治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几乎所有富豪落马的背后,都有一连串的官员的影子。 我们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不能混同视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大视野下,突破当时政策局限的原罪其实也是有原功的,而那些不论民企、国企还是外企的集体性原罪,其实是体制原罪的映射,无论是赎买还是大赦都要谨慎行事,否则就会原罪不息本罪也不止。”
大厅里再次响起了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