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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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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 (第2/3页)



    三等为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人。

    第六条:朝ri靖难奖章,为盾章,以青龙踏ri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朝鲜-ri本战役作战之帝**人。

    第七条:甲午海战奖章,为盾章,以战舰巨炮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巨炮口镶黑曜石。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人。

    第八条:非帝**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第九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十条: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

    第十一条: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其他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

    第十二条: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有两级别之忠勇勋章。

    第十三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青龙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忠勇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再次,优等服役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更次,伤残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白虎勋章仅以绶带系於颈口处,且仅可佩一种等级之白虎勋章。

    朝鲜光复奖章与甲午海战奖章佩於军服左臂上方。

    第十四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经军事法庭判定为三级以上之重罪者

    叁: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肆:脱离帝国国籍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六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叁 :文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第一条:麒麟勋章,为星章,以麒麟与祥云为图记。分九等,以祥云九至一朵区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政略类含国政、经济、法律、教育诸科。

    一至三等为金质,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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