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章 八九十年代的典型犯罪 (第2/3页)
这种违背公序良俗,违背道德的立法律条,在萧何犯律之后,还从未这么制定过。
可是政府立法,自然有其背后深刻的道理,如果真要仔细了解的话,就会发现这里面有着很多关于人性与法律上的双重考量。
要知道在这个时候,拐卖妇女儿童的事情,绝大多数是被拐后,才被卖掉。可是也有一部分孩子是被父母卖给人贩子的,甚至是丈夫直接把妻子给卖掉的情况也有发生。
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考验人性的时候也就到了,像一些网民吵吵的,说什么人贩子都要判死刑,那就很难成立。对于卖掉自己孩子的父母,是杀掉还是判刑?恐怕很难一时下决定吧?
而且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把妇女杀死的新闻,而且类似的情况绝不会是个例。
量刑过重的话反而会增加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加大刑罚力度不仅会提高威慑力,同时也会让犯罪行为的风险增大,这对受害者而言,将会把他们置于更危险的境地。
政府的公职人员,在智商与情商上一般都是高于普通民众的,他们之所以制定种种看起来不怎么符合民意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毫无根据,他们也有着种种考量,这些人也不是吃干饭的。
关晓军前世作为政府的公职人员,在看待这种问题的时候,在角度上与一般人都不太一样,对于国家层次上的一些规定有着与别人不一样的理解。
但理解归理解,法律条文毕竟只是写在纸上的冰冷文字,真要落实到个体人的身上,客观上的理解就会被主观上的情绪冲击的七零八落。
就像是关晓军,他虽然理解国家法律条文在制定时的种种考量,但真让他从自己的本性上来说,那他绝不会迂腐的服从法律本身。
关晓军性子暴躁,有时候看事情难免极端,在他看来,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
即便是重生一次,他对于像人贩子这种人类中的败类,也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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