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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章 - 太昊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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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章 - 太昊政改 (第3/3页)

祭祀,对外族的外交,新增土地的开垦,族人违法的裁决等一系列工作,为此我将长老团也分成了数个小组,分别针对不同的专业问题,有点类似后世的“专业委员会”。

    大元律法也在太昊得到了加强和改进,除照原样实施“笞、役、斩(这一项从来还没有适用过)”几种刑以外,更建立了对不同形式的犯法处置的“量化”标准。比如打伤别人但未流血,要“笞”几板,流了血要挨几板,甚至明确到断了手骨“役”几年,而腿骨又值几年。

    长老们在争论中产生的一条条律法让我想对这批“立法委员”进行表彰。

    至少他们在出台法律时没有打架。

    族人发生违法行为时有三种情况可以由宗庙处理:

    一是受害者本人可以直接诉至宗庙;

    二是了解到情况的旁人可以代诉至宗庙;

    三是本族长老和族长们难以决断,或者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可能适用到“斩”刑,就得上诉到宗庙。

    这时宗庙的“法律委员会”又承担起“终审法院”的角色,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经过宗庙审理的结果必须在宗庙外的“公示栏”上公示,若有人对处理结果有不满或置疑,可以再向以风余为首的“总长老团“申诉,以推翻“法律委员会”的处理结果。

    后者的处理结果即为最终结果,族长便不得推翻。

    宗庙的长老由各族按名额多少内部产生,太昊的族长由宗庙长老团决定,目前因为我在位,按以往的经验,应该是终身制,一旦我“嗝屁”了,应由长老团投票产生,对投票结果不得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小族的族长也是如此产生。但如果小族的族长有危害太昊的行为,则由长老团同意,太昊族长可以要求小族另选族长。

    目前为止,我能够实现的大概也就这么多,等将来太昊其他新城建成,还得确定各城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在大元各城的关系还是不太清楚,以后得想办法改进。

    入冬以后,姜氏那边传来消息,姜由率部分族人去向仇敌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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