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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章(混混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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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三十一章(混混章节) (第2/3页)

夫给贝利亚打电话说科罗特科将带三名jǐng卫去给他送机密文件。这时我们得知,官邸内除贝利亚本人外,还有四个人。科罗特科和从我们班挑选的三名‘随从’顺利地进了大楼,其余人根据行动方案分别抢占了大楼正面和后院规定的位置。两三分钟后传来一阵枪声一一一我听见五声,也可能是六声。我当时紧挨贝利亚办公室的一扇窗户。这窗户朝向后院。从贝利亚办公室shè出的两发子弹打碎了靠楼拐角处第二扇窗户的玻璃。几分钟后,科罗特科从楼内走出来,命令我们都进楼里。

    我亲眼看见有三个人被当场击毙:贝利亚本人和他的两个jǐng卫。我们无一伤亡,显然这是我们jīng心准备和采取突然行动的结果……”

    贝利亚究竟是怎样死的?以上三种说法好像都言之凿凿、真伪莫辨。

    一九五三年三月斯大林逝世后,贝利亚虽在新组建的zhōng yāng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二,但因他控制着魔力无边的内务部,还是把作为“一把手”的马林科夫置于了附庸地位,而把自己当威了新领导集体中的核心人物。从这时起到同年六月份被捕止,在短短三个半月的时间内,这位“核心人物”向zhōng yāng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调整措施(其中部分得到了贯彻实施)。贝利亚所提出的这些改革、调整措施分六个方面:

    平反冤假错案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三rì,贝利亚发布命令,要求内务部对斯大林逝世前几年中制造的几个案件一一克里姆林宫医生间谍案、被指控建立犹太复国主义反革命组织的安全部工作人员案、苏联国防部炮兵总局被捕工作人员案以及格鲁吉亚“米格列尔人案”等四个重大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五天后,他又要求内务部重审控告苏联空军和航空工业部前领导人案。不久,他将内务部对这些案件的重审结果一一向zhōng yāng作了汇报,并敦请zhōng yāng对其平反。

    四月三rì,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决定,批准内务部关于克里姆林宫医生间谍案的建议:“一,释放因所谓的’医生一一破坏分子案’而被捕的医生及其家庭成员共三十七人并为其彻底平反;二.对那些想方设法捏造这一挑拨xìng案件并粗暴违反苏联法律的前安全部的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议苏联前国家安全部长伊格纳季耶夫就国家安全部极端粗暴地违反苏联法律并伪造调查材料一事向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作出解释。”第二天,内务部向全国发布了为该案平反的通告。

    四月十rì,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开会研究了格鲁吉亚“米格列尔人案”,并作出了《关于苏联和格鲁吉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原国家安全部破坏苏维埃法律的决议》,宣布为这一案件平反昭雪。贝利亚随后亲赴格鲁吉亚首府第比利斯,对因该案而上任的格鲁吉亚新领导人悉数调离,而将因该案被调离的原领导人官复原职。恰尔克维尼亚重新当上格鲁吉亚党zhōng yāng第一书记,格鲁吉亚共和国安全部长鲁哈泽因涉嫌制造该案而被逮捕。

    五月二十九rì,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根据贝利亚报告的内务部对苏联空军和航空工业部前领导人案的复查结果,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认为“对此案所有被判刑人员的指控材料均系原反间谍总局(锄jiān部)工作人员对被告们采用非法侦讯手段捏造而成”;完全撤销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一九四六年五月对此案的判决,“并因无罪终止这个刑事案件”。六月十二rì,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作出为该案的受害者原航空工业人民委员沙胡林、原苏联空军司令诺维科夫等人恢复名誉的决定。

    在此期间,上述其他几个贝利亚要求重审的案件也都获得了平反。

    改革保安机关贝利亚提出的对保安机关的改革措施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将内务部各种“生产、经营和建筑单位”转交给备经济部委;将吉拉格(劳改营劳改队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移交给司法部。

    三月十七rì,贝利亚向马林科夫提交了“关于移交苏联内务部一些单位的报告”,第二天又提交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移交内务部一些单位的决议草案》。他在这两个文件中提出,鉴于内务部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决定将内务部的备生产经营总局、建筑局、工业企业连同其下属的全部分厂、建筑分队、办公用房、辅助部门、科研机构、设计机构以及物资、生产规划和建筑规划、全部材料和设备、一九五三年度的拨款,分别移交给各相关的zhèng fǔ经济部门。

    三月二十八rì,贝利亚又向部长会议主席团提交了”关于移交劳动改造营的报告”和《关于将劳改营和劳改队由苏联内务部移交苏联司法部的决议草案》两个文件。《草案》规定,将苏联劳改营劳改队管理总局、少年劳教队管理处,备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劳改营劳改队管理局、少年劳改队管理处,劳改营(特别劳改营除外)、劳改队,管理未成年犯人的少年劳动队、少年劳动教养队、少年收容遣送站,劳改检查机构,以及它们下属的所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工厂、建筑单位、辅助部门和为劳改营劳改队总局系统培养干部的学校,由苏联内务部移交给苏联司法部。

    第二,停建或取消内务部的某些基建项目。三月二十一rì,贝利亚向部长会议主席团提交了《关于重新审议一九五三年一些基建项目的报告》,四天后又提交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修改一九五三年建设计划的决议草案》。

    指出,鉴于内务部备单位施工的某些基建项目的建设最近几年对国民经济来说并非刻不容缓,而且其中的一些项目需要消耗相当大量的金属、建筑材料和其他技术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停建或取消这些建设项目是适宜的。这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技术设旆、铁路和公路、工厂三个方面共计二十项,总预算额为四百九十二亿卢布。

    第三,严令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四月四rì,贝利亚发布了《关于禁止对被捕人员采取任何强制和体罚措施的命令》。《命令》指出,经调查,在原国家安全部机构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着粗暴歪曲苏联法律、逮捕无辜公民、肆意伪造侦讯材料、大量采用各种惨无人道的刑讯手段等情况。“这种残暴的’审讯方法’

    造威的结果是,许多无辜被捕者被侦讯人员搞得体力衰竭,心力憔悴,其中有些人被折磨得不chéng rén样。作伪的侦查员利用被捕者的这种状态,把事先炮制好的所谓反苏、间谍、恐怖活动的’供词’偷偷塞给他们。这种恶劣的侦查方法把办案人员的工作引上了歧途,国家安全机构也转移了与苏维埃国家的真正敌人作斗争的注意力。”有鉴于此,命令在内务部机构中对被捕人员不得采取任何强制和体罚措施,在侦查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准则。办案人员“今后若违反苏联法律将最严厉地追究责任,直至不仅将直接责任入而且将其领导者送上法庭”。

    第四,严格限制内务部特别委员会的权力。六月十五rì,贝利亚向zhōng yāng主席团提交了《关于限制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权力的报告》和《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关于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的决议草案》、《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条例草案》等几个文件。

    在《报告》中,贝利亚首先指出了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五rì苏联zhōng yāng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国家保安机关内设立特别委员会时所授予给它的几项权力,接着又一一指出了在此后的岁月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zhōng yāngzhèng fǔ所授予它的其他诸项权力,然后他写道:“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苏联原国家安全部滥用授予它的广泛权力,在特别委员会上不仅审理了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移交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而且制造了没有充分证据的假案。考虑到从国家利益出发没必要保留授予特别委员会的权力,苏联内务部认为必须限制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的权力,只允许它审理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并依据现行的苏联刑法,采用不超过十年的在监狱、劳改营关押或流放的惩治措施。同时,苏联内务部认为,应当重新审议由联共(布)zhōng yāng、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最近几年颁布的与苏联刑法相矛盾的苏联主管机构的命令和决议,以及授予特别委员会的广泛惩治职能。”

    在《条例草案》中,贝利亚写道:“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在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送特别委员会审理”;“若苏联总检察长不同意特别委员会的裁决,他有权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提出抗诉。在此情况下,特别委员会的裁决在审议总检察长的控诉之前暂停执行。”然而,当zhōng yāng主席团开会讨论贝利亚关于限制特别委员会权力的建议时,赫鲁晓夫却在莫洛托夫和卡冈诺维奇的支持下公开表示反对这一建议。他说:“我坚决反对这样做,因为这样就要修改整个逮捕、审判和侦查体系。它是随意xìng的。而关于判决二十年或者十年的问题,并没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可以先判十年,然后再判十年。已经有过这样的事。我们收到一些文件说,实际上有这种方法存在。因此,我坚决反对。”在此情况下,贝利亚只好收回自己的这一建议。一个月后,赫鲁晓夫在揭批贝利亚的七月zhōng yāng全会上发言时解释说,他之所以“坚决反对”,是因为“贝利亚没有提出撤销特别委员会,而要保留它”。

    大赦百万犯人三月二十六rì,贝利亚向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提交了《关于大赦的报告》,第二天,又提交了《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关于大赦的决议草案》。《报告》说,目前在劳改营、监狱和劳改队关押的犯人共为二百五十多万人,关押的数量之所以如此之多与过去一些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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