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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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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一十一章 (第2/3页)

太小看我们于洁了,于洁不在乎道歉,她在乎是你们不要给她捣luàn。对了,于洁,我听说,过两天张心要回来,这个时候他回来干什么啊。”这个时候徐恩曾开口了。

    “可均先生,你可真是问住我了,我还真的不知道。”于洁这个时候对着徐恩曾说到。

    这一点于洁也不是骗徐恩曾,而是于洁是真的不知道,张心这次回来其实是为了远东国际法庭的成立来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十一个国家代表组成。

    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开始进行,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八百一十八次,出庭证人达四百一十九名,书面证人七百七十九名,受理证据在四千三百件以上,判决书长达一千二百一十二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lù,并宣判二十四名被告有罪。

    ①法庭应由六至十一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六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关于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的附件。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公布,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订。宪章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是:

    ②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yīn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fǔ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③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④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⑤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十一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一九四六年四月~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一九五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接受《bō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十二月十六至二十六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依据《bō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由有关各国提名、经麦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希金士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威勃爵士、加拿大的麦克杜哥、法国的柏奈尔、荷兰的罗林、新西兰的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巴尔、菲律宾的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麦克阿瑟任命为庭长。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据此,美国的基南被麦克阿瑟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浚先生,英国的科明斯.卡尔,苏联的高隆斯基,澳大利亚的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诺兰,荷兰的穆尔德尔,新西兰的奎廉,印度的梅农和菲律宾的罗伯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二十七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五月三日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判决书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jiānyin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一百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fù女**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ròu: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fù女,将她的ru房和子*割去。一九四四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ròu。

    共有二十七个被告被审判,大部分是军事或政治的领导者。两个被告(永野修身、松冈洋右)于审判期间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审判期间装疯,而逃脱了正义的审判。

    七名甲级战犯因为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决绞刑。他们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池袋的巣鸭监狱执行死刑。

    东条英机,陆军大将,日本前关东远征军指挥官、前陆军大臣、前首相。

    板垣征四郎,陆军大将,日本陆军大臣、前关东军参谋长、前中国派遣军参谋长。

    木村兵太郎,陆军大将,前驻缅甸日军总司令。

    土féi原贤二,陆军大将,特务、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军官。

    广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东京审判被绞死的唯一文官战犯。

    武藤章,陆军中将,日本前第十四师团参谋长、前陆军省军务局局长。

    ▲终身监禁

    十六个被判决终身监禁。三个(小矶国昭、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死于狱中,而其他的于一九五五年假释出狱。

    荒木贞夫,陆军大将,日本前文部大臣。

    梅津美治郎,陆军大将,日本前陆军参谋总长、前关东军司令。死于狱中。

    大岛浩,日本前驻德国大使。

    冈敬纯,海军大将,日本前海军省军务局局长、海军次官。

    贺屋兴宣,日本前大藏大臣。

    木户幸一,侯爵,日本前内大臣、前文部大臣。

    小矶国昭,陆军大将,前朝鲜总督,日本前首相。死于狱中。

    佐藤贤了,陆军大将,日本前陆军省军务局长。

    嶋田繁太郎,海军大将,日本前海军大臣、前海军军令部总长。

    白鸟敏夫,日本前驻意大利大使、外务省顾问官。死于狱中。

    铃木贞一,陆军中将,日本前内阁企划院总裁兼无任所国务大臣。

    南次郎,陆军大将,日本前关东军司令前朝鲜总督。

    桥本欣五郎,陆军大将,中日战争的煽动者、日本翼赞政治会(法西斯统治下的议会)总裁。

    畑俊六,陆军大将,日本前华中派遣军总司令。

    平沼骐一郎,男爵,日本前国务大臣。死于狱中。

    星野直树,日本前书记官长兼国务大臣。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假释后于鸠山一郎内阁服务。

    东乡茂德20年,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死于狱中。

    判决前病死

    永野修身,海军元帅,日本前海军军令部总长。

    松冈洋右,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

    大川周明,日本法西斯文人、种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理论家、九一八事变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受审后即患梅毒性脑炎而引起的精神异常而被认为免除追诉

    审判前已死战犯

    杉山元,陆军元帅、第一总军司令(战败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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