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章 (第2/3页)
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样就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词组。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进一步做了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和“琉球”。
经过当天认真讨论,《开罗宣言》草案经中、美、英三国首脑一致同意后,正式定稿,但暂不发表,由美英人员送往德黑兰,听取参加美、英、苏三国德黑兰会议的斯大林的意见。十一月三十日,丘吉尔引用了《开罗宣言》有关日本归还其侵占领土的一段话,问询斯大林的意见如何。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琉球群岛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回归问题,《开罗宣言》的其主要内容是: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琉球群岛等“归还中国”。
这样,《开罗宣言》在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代表认真讨论(中国代表据理力争),三国首脑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完全肯定,实际上以国际协定的形式公布于世,表达了同盟国打击并惩罚侵略者、维护国际正义的共同政治意愿。其合理性、严肃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无庸置疑。《开罗宣言》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为战后中国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琉球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在台北市接受了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长官安滕利吉的投降,被迫割让给日本五十余年的台湾省,终于彻底摆脱了日本的殖民统治,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一九四六年十月,当台湾回归祖国一周年之际,蒋介石和夫人宋美龄曾专程来到台湾视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和承认。因此,在台湾回归祖国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拥护和支持。例如一九四九年八月美国国务院白皮书《美国与中国的关系》中写道:“根据日本投降书,及日本政府按照盟军总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指令所发表的总命令第一号,中**队在美国小组的协助下,从日本人手中接收了该岛(台湾)的行政权”。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美国政府在《国务院关于台湾政策宣传指示》中重申:台湾在政治上、地理上和战略上都是中国的一部分,虽然它被日本统治了五十年,“然而从历史上来看,它是中国的。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它是一种严格的中国的责任”。英国政府持同样的立场,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和十四日,英国外交部次长梅修在国会下院两次回答问题时都明确表示: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时收复台湾,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
在《开罗宣言》之前的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就日,中国政府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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