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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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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法(上) (第2/3页)

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户的负担相应加重,占田越多的纳税也越多,从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土地兼并。而且无论土地如何买卖,也都能够保证朝廷的基本收入不会减少。

    免役法是由辛弃疾提出的,也叫雇役法,本是当年熙宁变法中的一条,原意是将徭伇拆成税钱交纳,由官府用这笔钱雇拥劳役,免除农户的徭伇。

    但当时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计税是按农户等级制定,即富户多交,贫户少交。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却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则在划分农户等级上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司马光称此法是“不免使人不敢求富”也不是没有道理。同时免役钱是直接收取铜钱,而不少农户因为缺少铜钱,不得不用实物换取铜钱,不免又被商人借机压价,从而又遭受一层损失。

    但辛弃疾提出的免役法却与以前不同在于,是否免役,每役多少,都由农户自便,官府不得做强求。同时也十天即一个月的服役时间为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可以用实物拆算成铜钱交纳。这样一来,使免役更为灵活,对于农户而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农忙时交纳免役钱,以免误了农时,而在农闲时服役,降低支出。

    社仓法本是由朱熹创立,本质上与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即在在青黄不接时,由社仓将粮食借于农户,渡过难关,待秋收之后,再由农户交还社仓,并相应支付一定利息。

    但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经营,容易造成营私舞弊,强行摊派的现像,而社仓粮源来自于富户和丰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并由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首和社副责任,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免除了“吏缘为奸”之弊。同时青苗法规定,农户是以铜钱偿还所借的粮食,也被商人借机压价,而社仓法则是以粮还粮,从而能够减少损失。

    但社仓法也非尽善尽美,问题在于,一般社仓都是以乡村为单位,只对本乡村的农户放贷,而不是所有乡村都有条件成立社仓。而且社仓毕竟是民间组织,容易散伙。而且还有一些农户再借粮之后,因为种种原因,秋收之后还是还不上,社仓也难以处理。

    这一条是由陈亮提出,并且在朱熹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修改,一是由官府出面组织,以一乡或是数乡之力,成立社仓,但官府只付责监督,而不责任运营管理。但获利之后,分为两份,社仓取一份,官府取一份。二是对于借粮之后,实在还不上粮食的农户,就由官府来替他交还,并由农户以服徭役的形式来偿还官府,以弥补免役之后的劳役不足。三是一但发生灾害,战乱等事件,官府有权调用社仓后诸粮应急,等灾难平息之后,再由官府偿还补上。这样一来,也综合了社仓法和青苗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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