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路德·金(凑字数日后删 (第2/3页)
非暴力抵抗”的首创者,也死在枪弹的暴力之下!
于是,有不少人得出结论说:非暴力主义是软弱的、无效的、注定要失败的!它的两位最著名的鼓吹者甘地和马丁·路德·金,就是最好的例子!
甘地和马丁·路德·金失败了吗?他们用生命去实践的主张是失败的吗?是无效的吗?是软弱的吗?
首先,我们要承认,中国的古话“勿以成败论英雄”,是出于良知的智慧,而“历史由胜者来书写”,是人类社的耻辱。
即便我们只采用世俗的“成败观”来评判这两个人物和他们的主张,我们也无法抹煞这些基本的事实:
就甘地而言,他比任何别的印度领袖都动了更多的民众,他用最少的人命牺牲赢得了当时世界上最多的人口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成功!他以最低的代价(或伤亡率),以和平的方式,最有效地摧垮了一个统治方式最有效的殖民帝国的长期统治!他那副瘦骨嶙峋的身躯包含着的精神力量之强大,使得那个作为世界霸主的敌人也肃然起敬,不但多次把他从阶下囚尊为座上宾,而且至今把他的塑像同诸多英国伟人一同安放在伦敦的蜡像馆中!他不但成了印度的伟人,也成了世界的伟人,他的思和典范不但属于印度,也属于全人类!
就这本书的主角──马丁·路德·金而言,他领导的非暴力抵抗运动,不但赢得了蒙哥马利城公共汽车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而且赢得了全国全世界对伯明翰市黑人运动的关注和同情;不但胜利地组织了向首都华盛顿的大进军,而且深深地打动了包括总统肯尼迪在内的各阶层白人的心;不但促成了美国国通过民权法案,从法律上正式结束美国黑人的被歧视地位,而且影响了英国国通过反种族歧视法和反性别歧视法,从长远来说还促成了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崩溃──顺便说说,南非黑人运动的领袖曼德拉,可视为自甘地和马丁·路德·金之后最伟大的非暴力抵抗倡导者。
至于这些胜利之伟大,以及马丁·路德·金的努力成效之惊人,可以从以下事实略见一斑:美国白人对黑人的歧视,曾在长达三百多年之中被视为当然,被视为有,所以问题远远不止是法律的禁止与否,而是人们的心和观念的改变与否,后一件事情人人都明白是最难做到的。然而人们看到,在2世纪5年代和6年代,一些大的白人生暴乱,还仅仅是因为校收了几个黑人生;而在2世纪结束之前,白人却早已习惯了大量的黑人官、黑人警察、甚至黑人部长、黑人军队首脑,更不用说社生活各领域的黑人白人的共同活动,甚至已有了不少白人与黑人的通婚;而在21世纪开始之际,甚至已有黑人担任国家安全事务助和国务卿!
就马丁·路德·金个人而言,他不但在生前获诺贝尔和平奖,是有史以来最年轻的获奖者,而且他的生日早被确立为法定全国假日,这在从国父到各界名人的行列中也极其罕见。最主要的是,他也同甘地一样,不但成了他本国良知的代表,还成了人类良知的代表。而这一切所证明的,恰恰是同样个子矮小、其貌不扬的马丁·路德·金的精神力量之强大,恰恰是他和甘地、曼德拉等所代表的非暴力抵抗的精神力量之强大。而这种精神,往近处可以追溯到托尔斯泰和雨果,往远处可以追溯到人主义的许多伟大思家,究其本源,还可以追溯到各大明的创始性人物耶稣、苏格拉底、佛陀和孔子。当然,我们已经看到,就马丁·路德·金来说,他的这种精神之强大,是来源于他的基督教信仰。但他认为基督福音不是个人精神的福利奖券,而是社公义的实践要求。但在争取社正义的斗争中,他认为“爱心是我们惟一的武器”。他说:“‘爱你的敌人’……是指圣经希腊的agape(圣爱),是无视敌友亲疏、仿效上帝的无私博爱。”这种爱有一种最根本的神肯定作为存在基础,即“上帝就是爱”。
正因为如此,他可以强大到不在乎胜利与否的地步──他领导的运动参加者要遵守的“非暴力十诫”中有一条是“要争取正义与和解,而不是争取胜利”。这令人起林肯的名言:“我关心的不是事情能否成功,而是事情是否正当。”
也正因为如此,他可以强大到视“受苦”为“救赎”,甘愿自己流血牺牲的地步──他说:“要争取自由,必须付出流血的代价,而流的血必须是我们的鲜血……无辜受苦是有救赎力量的,它可以取代欺压者与受压者双方苦毒怨恨的悲剧结局。”这更令人起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难。
这种来自信仰的精神之强大,在马丁·路德·金争取社正义的斗争中,就表现为一种道义上的强大或道德上的自强。为他在复杂的处境、艰难的斗争和内心的矛盾中了坚如磐石的基础的,正是这种道德自强的力量。这种力量对于任何争取社正义的斗争来说,是经费的或经济的、武器的或武力的力量都不可比拟的。
马丁·路德·金已经去世年了。但是,这本书所的他的言行,对于当今的世界来说,不是仍值得思索吗?这些言行所树立的崇高榜样,对于当今的人类来说,不是仍值得效法吗?
(选自《我有一个梦》,中央编译出版社21年版)
二、关于“非暴力反抗”(何怀宏)
为了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较完的了解,我们首先回顾一下罗尔斯对“非暴力反抗”的定义。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一个人诉诸共同体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他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合作原则此刻没有受到尊重。”
罗尔斯对这一定义的解释如下:
1.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并且,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权”──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也包括间接的“公民抗命权”──如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
2.它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出来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
4.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他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