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反贪(下) (第2/3页)
样处置!朕只当是专门从国库中拔出那笔钱用来治理官场风气了。你要知道,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最最重要的便是吏治。历朝历代,若是遭遇巨大天灾,只要国家救治得力,挺一挺便过去了;外敌强悍也不可怕,汉朝初期匈奴非常强大,然而经过文景之治的积累之后,汉武帝却能够将匈奴打得逃离故土;唯有吏治毁败,那便病入膏肓再也无可救药历史上,何曾有过吏治毁败还能延续很长时间的国家?”
朱棣歇了口气。继续说道:“这项激励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可能导致拥有缉捕审判之权地官员为了发财而丧心病狂地制造冤案。平民出身地清官应该不会遭此噩运。但富绅家庭出身地官员以及功勋之后、宗室都可能成为无辜受害者。若是抄一人之家。可使众人均富。那么都察院和给事中监督、大理寺复核也未必愿意惹出众怒。毕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嘛。”
“这样吧。凡罪名可导致判决抄没家产地案子一律要成立陪审团。陪审团成员定为九人。分别由三名功勋子弟、三名秀才再加三名足额缴纳人头税地布衣百姓组成。为避免陪审团成员在审案过程中遭受疑犯家属骚扰威胁以及事后遭人报复。其成员名单必须保密。在审案过程中陪审团成员也不露面。只是在类似科举考试地封闭式小厢房内旁听。审案结束后。由陪审团成员投票表决疑犯是否有罪。主审官若与陪审团意见一致。则由主审官进行判决。若不一致。则将案件交给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组成地三法司会审。最后由朕裁决。”
“众卿觉得如何?”
没谈及将陪审团制度引入地方。并不是朱棣忘了。而是他本来就没打算这么做。
不将陪审团制度向地方推广地最大障碍是成本过高。陪审团成员地选拔需要一个专门地、独立地机构来办理。若是由知县或者其他官员指定。显然其公正性无法保证如果无法保证其公正性。陪审团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明初官员极少。县机构只设知县一员。正八品县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从九品典史一员。若是一县户数不足2200户。则县丞、主簿裁去。由典史执掌丞、簿之职务。如果为了陪审团成员地选拔而额外增设一个独立地机构。显然会导致官僚机构迅速膨胀。退一步说。即便朱棣宁愿扩大官僚机构也要保证陪审团制度地推行。但还有一个问题没法解决。
陪审团成员只能是义务劳动或者顶多拿点象征意义的津贴,否则封建社会那少得可怜的财政收入根本无法承受。那么,谁会愿意成为陪审团成员?
稍微复杂一点的官司当中,证人是很倒霉的。隔三差五地去衙门作证倒也罢了,有些官司数月甚至几年都没办法了结,搅在当中的证人不死也得脱层皮。如果有钱有闲,那么成为陪审团成员消遣一下倒是可以。反之,平民百姓们多半会认为充当陪审团成员是件苦不堪言的差役。
由此可见,在国家财政并不富余的前提下,推行陪审团制度反而会演变成扰民之举。初衷再好也没用,还是得结合实际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