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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社会主义实践问题研究——下(转载) (第1/3页)
东方社会主义实践问题研究——兼对《“补课论”批判》所做的答复——下(转载)
作者:哲思
我们知道,至从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社会大分工后,人类就进入了阶级社会。而阶级的产生,剥削阶级的形成虽然伴随着程度不一的暴力行为,但是,私有制和阶级出现的根本原因毕竟不是暴力而是人类经济发展出现了社会大分工的结果。进入阶级社会成为代表剥削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人开始总是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脚色出现在历史中的,只是后来进入了阶级社会以后,这些原来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才变成了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而这种掠夺并不总是在明火执仗、不加遮掩、直截了当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掠夺从一开始时候就与阶级社会以后的各个历史阶段一样,他们总是伴随着社会生产的组织职能一起进行的,这就使得这种掠夺具有了迷惑性的外表,从而在历史上,不仅剥削者把这种剥削行为看作是组织社会生产的一般职能,看作是必要的、永恒的一般性范畴,同时甚至被剥削者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也会同样认为这种行为是必要、永恒的。剥削者这样宣传我们大概不难理解,但是,为什么在特定历史阶段上被剥削者也这样认为呢?原因就在于,当人类的历史发展还没有发展出可以消灭分工的生产力的时候,分工就仍然具有他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任何个人,不论是剥削者还是被剥削者,也不论是英雄还是平民都不可能通过法律来简单的取消这种分工,而“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正是因为分工还有他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那么阶级就依然具有他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于是,我们就发现,既然人们无法消灭以分工为生产的基本形式的社会生产方式,那么,他们就同样无法消灭阶级。再言之,既然原来的被剥削阶级取得统治权后也只能按照原来社会的样子组织社会生产,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提出与工人阶级一样的历史任务。他们充其量也不过只能是在对旧社会进行着程度不同的改良,充其量不过只能是在行将复活的剥削中总结了过去社会的历史教训、从而使现在社会剥削的程度暂时有所缓和而已。
除此之外,自从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我们什么时候发现过哪个剥削阶级会自觉的放下自己的既得利益,为的是去实现人类的平等幸福呢?我们又什么时候发现过哪个剥削阶级会按照*先生说的那样:先富裕起来的人带动还没有富裕起来人实现共同富裕呢?没有!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某个阶级的个别人可能会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逃逸出这个阶级以外,但是,我们考察的是社会而不是个人,虽然社会的的确确是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我们的考察总是以这些有血有肉的个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为前提的,我们考察的是他们因为不同的经济联系所形成的不同的经济群体,我们不是考察他们的自然人格而是考察他们的经济人格,用哲学家们的话说就是考察他们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类存在”。个人逃逸出原先自己所属的阶级的事情在历史常有发生,但是,只要产生特定阶级的特定的生产方式还存在着,这个阶级就不会灭亡,这个阶级存在的历史根据没有消失,这个阶级就不会消失。
由此可见,正如我上面说的那样,任何力图建立社会主义的人们,如果在取得了政权以后,不立即全部中断或者主要中断私有制的生产方式,不立即全部建立起或者至少主要建立起消灭了旧式分工的生产方式,而是天真的以为取得了政权后,造成某种前提逐步去积累必要的物质条件,待到条件成熟后再就可以建立社会主义了,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犹豫的断言这种建立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不可能行得通的!显然,从旧的生产方式中一方面发展着创造新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积累着新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发展着剥削,积累着剥削阶级的既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够指望这个阶级能够自己革自己的命,自觉地带领人民去实现共产主义吗?
好吧,让我们现在再退一步吧,让我们姑且承认这种建立社会主义的观点是正确的吧!既然如此,那么我们由此就必然得出如下的结论:首先,我们按照这个观点的逻辑,我们就不难得出分工的规律并不就一定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这个结论——这样说来倒是恩格斯错了;其次我们又可以得出分工和私有制并不是一个同义语,讲的并不一定是同一件事情的结论——这样看来马克思也错了;然后,我们还可以说,在这种旧的生产方式中活动的人们并不必然分裂成为阶级,或者即使分裂成为阶级也并不必然会有剥削,再或者即使有剥削,这些人也可能不会形成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哪怕暂时形成了自己的既得利益,他们后来也可能会自觉的放弃这些既得利益去带领人民实现共产主义。既然如此,那么,*先生说先富起来的人带动没有富裕起来的人实现共同富裕又何尝不是正确的呢?又既然如此,那种认为**可以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而去代表所谓一切阶级的普遍利益的说法又何尝不无道理呢?
由此可见,上述那种建立社会主义的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基础是根本对立的,他决不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进行了庸俗化,是一种用马克思主义的词句掩盖着的造神论。因为只有神才能够不受人间物质生活方式的影响,既不会受人间物质利益的影响同时又拥有绝对的权威来支配任何人。可见,在这种理论中完全包涵了现在的被认为是庸俗的社会主义理论或者修正主义理论,换句话说就是现在的庸俗的社会主义理论或者修正主义理论其实早就作为一种必然的推论存在于前一种理论之中了,就象革命性的推论早就存在于黑格尔的理论中一样。尽管创造这些理论的人也许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也许还激烈的反对过这些推论,但是,这毕竟是存在着的事实,他们毕竟在理论方法上,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也许我们有的人会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靠无产阶级****来达到的目标。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无产阶级****和其他阶级的****一样,本质上就是一种****,只不过,这种****到了无产阶级手里,因这个阶级肩负着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任务,所以,****只有在这个阶级手里才是通向人类自由的必要的手段,由此我们才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他就是自由本身。而要实现这一点不仅需要有大工业的产物——无产阶级,而且还需要无产阶级能够真正的把无产阶级****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消灭旧式的分工,无产阶级就不可能真正掌握政权,从而就不可能真正掌握无产阶级****这个武器。在旧式分工还是主要生产形式的社会里,所谓的无产阶级****就仍然还是社会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指能够消灭分工的生产力还没有历史的出现或者还没有成为社会主要的经济力量的情况下),我们愈是想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就愈不能依靠经济力量,因为那就会象恩格斯说的那样:“野蛮人和半野蛮人通常也没有任何阶级差别,每个民族都经历了这种状态。我们决不会想到要重新恢复这种状态,至少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种状态中必然要产生阶级差别”,这样,为了达到我们的目的,我们就愈是只能依赖于政治,就愈是只能在政治领域内搞些消灭分工从而从形式上消灭阶级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存在的基础、根据、内因并没有发生改变,发生改变的只是旧的社会躯体存在的外部条件,简单的说就是旧的社会物种还没有进化为新的社会物种。既然改变的只是旧的社会躯体存在的外部条件,那么当这个外部条件撤消后,社会恢复到他的本性,一切旧的东西死灰复燃就不足为怪了。那么,这个外部条件是指什么意思呢?就是指我们的东方社会主义者们的实践,就是指这种实践没有改变旧社会的生产方式,从而没有改变旧社会存在的内在根据。旧社会存在的根据没有消失,旧社会的存在就仍然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既然旧社会本身并没有在他的发展中提出消灭阶级差别的历史任务,那么,这个任务显然就只能是由外部提出来的,显然是由我们的社会主义者提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我们的社会理想,我们就必然需要我们造就的这种外部环境要象自然环境那样具有强大的必然性,虽然这只是外在的必然性。于是,东方的社会主义实践就仍然需要超人身的强制,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人支配人的权威。由此我们发现:****、人身依附就仍然深深的存在于这个社会制度的本性之中。不错,东方的很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声称自己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怎样来确立社会主义呢?在现实生活中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与在思想中确立社会主义信仰完全是两回事。
东方社会的生产力总的来说那时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消灭分工这一步,既然这样,社会生产就仍然只能以旧的方式来进行,所改变的就只能是分配方式。那么,我再来看看恩格斯是怎么说的吧: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杜林的经济学归结为这样一个命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很好,可以继续存在,但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很坏,一定要消失。现在我们看出,杜林先生的“共同社会”不过是这一命题在幻想中的实现。事实表明:杜林先生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就其本身来说)几乎没有提出任何指责,他要保持旧的分工的一切基本方面,所以对他的经济公社内部的生产,也差不多连一个字都说不出来”(《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37页)。
紧接下来恩格斯通过举例来详细的分析杜林的经济公社,最后得出结论说:要么公社忘记生产积累而要求社员去进行私人的积累,那么这就会导致经济公社的崩溃;要么就由公社来进行生产积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社就直接地公开地“按纯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付给社员以低于社员所生产的物品的价值,而社员只能从公社买得的那些商品却要按照全部价值来计算…….所以经济公社要能获得后备基金,就只有暴露自己是最广阔的共产主义基础上的“高贵的”实物工资制”。(《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40~341页)。
这段话的前面一部分很好理解,后面一部分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为了扩大再生产就必须进行生产积累,这是一个一般的规律。但是,生产积累的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是不一样的。在机器大生产还没有成为社会主要的生产方式和旧式分工还是主要生产形式的社会里,整个社会成员是不可能也没有这个能力去了解社会的整个生产过程的,他们是不可能真正的掌握得了整个的社会财富的。虽然一般的说生产关系的变革有时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仍然是要以创造新社会生产关系的物质基础基本具备为前提的。只有这种物质基础已经基本具备,旧的生产关系才会丧失其存在的历史根据,新的生产关系才具备了实现的现实的必然性,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变革生产关系才有可能去促进新的生产力顺利持续的发展。可见,在旧的生产方式下进行的这种积累即使是由公社或者国家来进行的也必然带有私有制的性质,带有剥削性质,而且这个剥削的方式甚至比现实中的资本主义更纯粹、更公开、更直截了当。此外,我们还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之间都彼此默认对方是自己商品的所有者,彼此都默认除了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契约关系之外,不承认有任何特权,任何人都不能从对方手中剥夺对方所具有的东西,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形式是自由的。而东方的这种社会主义正如我上面分析的那样,因为这种社会存在的内因或者说内部根据并没有被这种社会主义者们的实践所改变,因此,为了保证在这种旧形式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的实践,就必然需要超人身的强制,按照列宁的话说就是需要灌输和强制。因此,这种社会主义实际上连形式上自由都不具备,人生依附、家长制就仍然是这个社会典型的特征之一。
除此之外,我们再来从生产过程本身做点考察。我们知道,一个社会要生存就必须要有必要的生存资料,一个社会要发展又必须要有必要的发展资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际上也是人类社会取得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与整个社会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相对立的。社会总体获得了上述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并不等于社会个人就能获得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这个社会从整体上说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盲目冲突、通过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来取得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的。于是,在这个社会中,所谓的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就不会成为人们的出发点,这种出发点对于个人来说太抽象、太不现实了,只有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才是最具体、最现实的出发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总是在这个社会的成员相互冲突背后实现的。而社会主义决不是这样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不是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是对立统一的而是直接统一的。个人主义性质的生产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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