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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沪停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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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淞沪停战协议 (第2/3页)

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rì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rì、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rì、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rì订于上海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吉

    特命全权公使重光葵

    海军少将鸣田繁太郎

    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

    见证人:依据国际联合大会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四rì决议案协助谈判之友邦代表驻华英国公使蓝普森驻华美国公使詹森驻华法国公使韦礼德驻华意国代办使事伯爵齐亚诺

    附件第一号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中**队地位如下:查照附连上海区邮政地图(比例尺十五万分之一)由安亭镇正南苏州河岸之一点起,向北沿安亭镇东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桥,由此北过小浜至沙头东四基罗米突之一点,再由此向西北至扬子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在内。

    附件第二号

    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地方如下:

    此项地方在附连四地图各别标志为甲、乙、丙、丁,并称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双方订明:(一)吴淞镇不在此地段之内;(二)rì方不干涉淞沪铁路暨该路工厂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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