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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沪停战协议 (第1/3页)
一九三二年1月28rì,rì本侵略军进攻上海,驻上海一带的国民党军第十九路军等在全国人民抗rì高cháo的推动下,奋起抗战。但蒋介石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一面派张治中率第五军支援十九路军的抗战,一面派代表和rì本谈判,于五月五rì签订停战协定,划上海为非武装区,中国不得在上海至苏州、昆山一带地区驻军,而rì本则可以在许多地区驻军。这个协定称上海停战协定,即淞沪停战协定。
5月5rì,中rì双方代表签订《上海停战协定》。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及rì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rì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rì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rì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rì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rì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jǐng察间移交事宜,以便rì本军队撤退时,中国jǐng察立即接管。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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