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被低调的大明藩王 (第2/3页)
到了洪武朝后期,藩王虽有藩号,但已是列爵不治民,分封不锡土,食禄不治事;王国文官由朝迁选派,犯法时依律审判;大明王朝的百姓有侮慢藩王的,亦要解京审问明白然后才能治罪,以防止王对封地内官民的控制;在经济方面,则删除了王府若有兴建工程,有司即时由王所居的城中市户差付,不得稽延这条。那意思,并不是藩王想怎么着就怎么着了,“有司”可以想一想是否要那么着了;另外,亲王的岁禄亦由五万石大规模地减为万石。
到了明末,由于宗藩的厚禄给朝廷带来的严重负担,相当多的中下层宗室已沦为贫困户,于是强烈要求弛松藩禁、请田自给、试官自效的呼声越来越高。
万历年间,更定的《宗藩事例》,准无爵的宗室自便生计,准奉国中尉以下宗室参加科举考试,选授京师以外地区的官职,但实行时又加以限制,如对于县令等“亲民官”的职位,朝廷不能放心授于宗室,而只授于中书舍人等一些较为闲散的职位。这也算是一个比较的进步了,总算是能够允许他们自食其力了。
藩王在封地也有许多限制,如二王不得相见;不得擅离封地;即使出城省墓,也要申请,得到允许后才能成行;如无故出城游玩,地方官要及时上奏,有关官员全部从重杖罪,文官直至罢官,武官降级调边疆;藩王除了生辰外,不得会有司饮酒;王府发放一应事务,地方官要立即奏闻,必待钦准,方许奉行,否则治以重罪。王府官亦改用高年不第举人、落职知县等担任,成了位置闲散之地。
此外对宗室的约束还有:不得预四民之业,仕宦永绝,农商莫通。不得到京师,如有出城越关到京师的,即奏请先革为庶人,然后发往凤阳高墙圈禁,同行之人,发往极边的卫所永远充军。宗室不得擅离境外,有居住乡村者,虽百里之外,十日必三次到府画卯,如果一期不到,即拘墩锁,下审理所,定罪议罚。从郡王至仪宾以下,不得与文武官员往来交结及岁时宴会。请名、请婚也很严格,未经请准,只能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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