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 (第2/3页)
20世纪初的中国与今天一样,都处在社会政治与法制的转型时期。因此,研究过去100年宪法思想的发展,对今天的宪法学和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康有为是清末民初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在19世纪的最后几年,他领导了中国知识界的启蒙运动。先是1895年的“公车上书”,其后,他以上书和进谏的方式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康有为之前,从来没有一个思想家敢于像康有为那样把他们改革中国政治体制的建议和设想反复向皇帝提出。在我国历史上,他首次倡导了政治体制上的中西结合,最早在中国提出了立宪政体,并提出了具体的宪政方案:兴民权、设议会、进行选举和地方自治,在坚持儒家传统和帝制的前提下,逐步学习西方的立宪经验。康有为的立宪思想有很多保守的成份,但作为我们民族思想文化成果的组成部分,仍然应当重视。
一、康有为对中国宪法发展的贡献
康有为是中国第一批探索宪政的人,他的立宪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依宪治国观念的引入。到戊戌变法以前,中国的封建制度存留长达4000余年,不可谓没有法,也不可谓没有“依法治国”,但是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礼入法,以家族为本位而维护封建等级制。当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相继建立,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权概念在19世纪末传入中国之时,中国仍然是一个皇帝“口含天宪”,君权至上的社会。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即宪法。他认为国家的政体可以分为**、立宪和共和三种。在**政体下,“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而立宪政体则是“人君与千百万国民和为一体”。①因此,“宪法”就是“维新之路”。早期出国留学或出使海外的中国人,也曾经提出应当改革内政、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②但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介,没有意识到宪法限制君权、对抗封建**的作用。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直至清末立宪,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政体之反复,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国之开端,无不以宪法记载一国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国者。
2.反对**政体,主张君主立宪。在康有为时代以前,中国只有朝代更替,从无政体之变。自康有为始,君主**作为一种政体受到挑战。康有为反对君主**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又说,“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但是戊戌变法之后,他提倡虚位君主,类似于英国。③戊戌变法时期,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直到1906年《法国创兴沿革》中,康有为还分析说,(法国与日尔曼)两国之创同时,而强弱异形于后,这主要是看君权是否能够集中而决定的。④
有人认为,康有为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然提倡君主立宪,是反对建立民主共和国,实际上是维护封建**。⑤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辛亥革命以后,康有为虽然主张君主立宪,但是所谓虚位君主,“名是皇帝,实非皇帝”,君主的权限由宪法规定,“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决议,则全由民权共和至明”,并且宪法是“一国最上法、最高权”。⑥在这一设计当中,**政体下皇帝的立法权、行政权、人事权和军权都已有名无实,与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所提倡的君主立宪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他反对革命派的共和政体,称民主共和制不适合中国国情,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同样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表现形式。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肇始于英国,其主要特征就是确立了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这种君主立宪制对于封建**而言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直到今天,其历史意义是不应也无法否认的。因此,忽视历史的进程和时代特征而断言康有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思想的反时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视了其所处的时代特征,是一种以今人之观念强求于历史人物的评价。
3.提倡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合议与分权是在传统方面或理性方面对于集权统治进行限制的特别手段。它们共同促成了现代行政管理和立宪政治。⑧作为世界宪政史最为恢宏的一幕的法国大革命,就曾经明确提出:“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⑨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⑩在代御史宋伯鲁草拟的《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中,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⑾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⑿
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高统治权按类别和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负责,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分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从康有为后来的变法实践和政论看,他对三权分立专门的论述不多。但是,他倡导议会政治,实际上是分君主之集权;提倡地方自治,则是主张地方分中央之集权。
4.民权思想与政治观。在康有为之前,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强调公民自治。
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性,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⒀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引说一条)中,他论述道:“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⒁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康有为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乱,非以求治。……(因此)有大官而无小官,有国官而无乡官,有国政而无民政,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⒂等具体设计。在当时,地方自治的提出是与中国传统的大一统国家结构形式相对立的。地方自治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减轻中央负担,并且在促进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中央行政的牵制力量。不但如此,地方自治的基础是民治,这与中国历代的割据式自治或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地方自治具有质的区别。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传统看,维持国家秩序的规范当中不乏“治官之法”⒃和地方规范,然而其出发点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为目标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为为代表的戊戌变法派的启蒙。
需要指出的是,康有为虽然提倡地方自治,却始终反对联省自治,维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920年,军阀混战,各地方纷纷独立,有人以美国、德国实行联邦制而富强,提出联省自治的理论。对此,康有为十分清醒地认识到,美国、德国之所以实行联邦制在于其建国之前,本为“久远分立之邦”,实行联邦制恰恰是为了统一。而中国自汉以后2000年,皆以统一立国,采联省自治,实则分邦裂土,“非自治而冒名自治”,实则军阀**、“只有割据之军治,而民治无自而生,故军阀未除,自治二字不必假用”。⒄康有为的这一论点的正确性后来为中国历史的发展所证实。
二、康有为宪法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尽管康有为的立宪思想曾经启迪和影响了后来的宪法理论,但是,其中却存在许多保守主义的成分,主要表现在对君权的妥协以及对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以礼治国、儒法合流思想的吸收。
保守主义的立宪观曾经在西方取得了成功。但是在康有为时代,保守主义的立宪思想却不能解决中国的危机。当时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矛盾都十分突出,同时存在着生存问题、民族问题和民主问题三重危机,而康有为的立宪观最关注的则是生存危机,即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问题。无论是设制度局也好、满汉平等也好,都是富国强兵的手段。即使康有为的变法能够成功,也只能解决中国危机的一部分,即生存问题。但是一方面,清政府的存在本身就一直受到合法性问题的挑战。**君主制作为一种传统的统治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引入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成熟,渐进的、调和的保守主义改革思想遭受更为激烈而迅疾的民族、民主革命的挑战,尤其是满族官员十分担心丧失既得权力,而人数众多的汉族则不满于长期以来的民族不平等。
其次,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缺乏成熟的阶级力量的支持。恩格斯在评价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时,非常深刻地指出:“不成熟的理论,是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⒅虽然有人称康有为属于上层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但是迄今为止,几乎还没有确凿可信的史实足以证明,在戊戌变法以前就存在着一个民族资产阶级上层。⒆实际上,康有为的变法思想来源于中国19世纪转型期的特殊阶层,他们虽然反对**体制,但是由于当时尚未形成独立的民族资本主义阶层,因而又不得不依附于**体制中的开明官僚。正因为如此,改良派为推动立宪所采取的行动具有软弱性。戊戌变法以前,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立宪派投靠帝党,而帝党由于缺乏实力,随时准备与守旧派妥协,从而导致“新政”失败。戊戌变法之后,他们仍然寄希望于清政府内部的改革。辛亥革命之后,康有为又因主张帝制和复辟而不容于新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阵营,始终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第三,康有为对西方的立宪政治缺乏价值上的深刻认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康有为对西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器物”论的基础上,他还不能把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与封建的开明政治严格区分开来。就宪法的来源看,立宪主义包括立宪的价值学说和立宪的规范形式两方面,其中宪法的价值尤其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相伴生。它是一个“新开端”,反映的是新生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康有为的立宪理想则是从社会进化论出发,希望调和君权与民权之间的矛盾,减缓新生力量对封建**的冲击,维护旧体制。因此,康有为对宪法的理解是有内在矛盾的。一方面,他强调宪法是“维新之始”;另一方面,又说宪法是传统的延续,认为中国的文教礼俗即英国的不成文宪法。⒇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传统:民权传统和君权传统,仅仅把它们统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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