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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五章 清朝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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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五章 清朝 下 (第1/3页)

    清朝为维护中国领土作出的贡献

    1683年,统一台湾,设立台湾府

    1689年,雅克萨之战,击败沙俄侵略,确保外东北主权

    1690~1757年,平定准噶尔叛乱,统一漠西蒙古

    1727年,设置驻藏大臣,由朝廷直接派员代表中央监督西藏事务

    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叛乱,统一新疆,设立伊犁将军

    1792年,击败廓尔喀对西藏的入侵,并于次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该章程是中国对西藏行使主权的重要历史文献证明

    1878年,击败阿古柏侵略军,收复新疆,设立新疆行省

    1909年,签订间岛条约,以路矿权的代价确保了对间岛(吉林延边)主权,挫败朝鲜日本领土野心

    近代清朝所丧失的领土

    香港(1842年至1898年间分批割让或租借予英国,1997年回归中国)

    澳门(1887年与葡萄牙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承认葡方在澳门的一切权利——“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区治理它处无异”,1999年回归中国)

    台湾和澎湖列岛(1895年割让给日本,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后,台湾和澎湖主权回归俄罗斯侵占中国领土示意图中国)。

    外东北(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以及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分别于1858年和1860年被迫割让给俄罗斯,未收回)

    外西北(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帕米尔等地区约53万平方千米的领土,分别于19世纪6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被俄罗斯割占或强占,未收回)

    内地区划

    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沿袭明制,但根据自身实际做了很多改革,如东北三省、西藏、新疆及其它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和内地不同。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

    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天聪八年设盛京,顺治元年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总督为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好。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在府之外,同时还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

    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边疆区划

    清代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专门的辖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中央政权领导下的基本行政单位。在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一人,治理该部政务,又设协理图撒拉克齐二人以佐之。清朝在新疆还派驻了伊犁将军,掌天山南北最高军政大权,下设参赞大臣一人辅之。在西藏,**(驻拉萨)和**(驻扎什伦布)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僧俗领袖,但他们“并受成于驻藏大臣”。清朝迁都北京后,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一人,副都统二人。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数民族区,清初仍沿袭明代土司制度,有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诸司,亦有土府、土州、土县的设置。雍正后,清政府陆续将土官改设流官,进一步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

    科学技术

    农业

    康熙帝在位60多年间清政府奖励垦荒屯田,重视兴修水利,多次减免租税,经济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雍正帝继承父业,社会经济继续发展,到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呈现繁荣景象。即所谓的“康乾盛世”。

    清朝前期的100多年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耕地先表现在荒地的大量开垦、耕地面积的扩大。1661年(顺治十八年),全国耕地面积为526万顷;1722年(康熙六十一年)达到851万顷;到1725年(雍正三年),达到890万顷。耕地面积增加了40%以上,人口迅速地增长到3.6亿。清政府提倡各省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种植方法,使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高产作物甘薯的种植,由福建、浙江等省推广到了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经济作物桑、茶、棉花、甘蔗、烟草,种植面积扩大了,当时已经成为商品。

    康熙帝曾将双季稻的栽培,推广到江北部分地区。乾隆时期,清政府提倡改革耕作方法,大力推广多熟种植。广东部分地区收获早稻以后,又插晚稻;收获晚稻以后,再种油菜或甘薯,一年三熟。江西土薄,早稻收获以后不能续种晚稻,就种荞麦,一年两熟。由于南方多熟种植的推广,每年可增产粮食60多亿公斤。

    清朝时候,专门从事蔬菜生产的农民增多了。北京郊区的菜农,利用“火室”、“地窖”等设备,在冬季栽培韭黄、黄瓜等新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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