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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〇章 元朝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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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〇章 元朝 上 (第3/3页)

二年罢。二十三年,徙西夏中兴行省治甘州,改称甘肃行省。辖境包括今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及内蒙古部分地区。

    ③辽阳行省——至元元年,置行省于北京(今内蒙古宁城西),称北京行省;二年罢,改置宣慰司,隶中书省。六年,又置行省于东京(后改辽阳,今属辽宁省),称东京行省,后徙治北京。十五年,又改为宣慰司。二十三年,以东北诸王所部杂处,宣慰司位轻,不足镇抚,再立东京行省,同年罢。二十四年,因乃颜叛乱,复置辽阳行省,以控制东北州县。辖境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

    ④河南江北行省——至元五年,因攻宋战争需要,立河南行省。十年,分立荆湖、淮西两行枢密院负责攻宋,罢行省,河南路仍直隶于中书省。二十八年,立河南江北行省,治汴梁(今河南开封),并割江淮行省所领江北州郡隶之。辖境包括今河南省及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长江以北地区。

    ⑤四川行省——至元八年,罢陕西四川行省,另立四川行省于成都;十年罢,分置东、西川行枢密院。十五年,罢二行院,复立行省,次年复罢。十八年,从陕西四川行省中分出,又于成都置行省。其后一度再合于陕西行省,二十三年又分两省。二十五年徙四川行省治所于重庆,二十七年复还治成都。辖境包括今四川省大部及湖南、陕西部分地区。

    ⑥云南行省——至元十年灭大理国,置治中庆(今云南昆明)。辖境包括今云南省全境,四川、广西部分地区,以及泰国、缅甸北部一些地方。⑦湖广行省——至元十一年,初置荆湖行省于鄂州(今湖北武昌)。次年,元军取荆湖南路地,立行省于江陵以治之,称荆南行省。十四年,移治潭州(今湖南长沙),称潭州行省或湖南行省。同年,鄂州行省并入潭州,并以新得广西地属之,故又称湖广行省。十八年,徙治鄂州。辖境包括今湖南、贵州、广西三省之大部及湖北部分地区。

    ⑧江浙行省——至元十三年元灭南宋,置江淮行省于扬州,统两淮、两浙地,又称淮东行省、扬州行省。二十一年,徙省治于杭州,称江浙行省。二十三年,还治扬州,复称江淮行省。二十六年,再次徙治杭州。二十八年,以江北州县隶河南行省,改称江浙行省。大德三年(1299),罢福建行省,以其地属江浙行省。辖境包括今江苏南部,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部分地区。

    ⑨江西行省——至元十四年置,治隆兴(今江西南昌),又称隆兴行省。十五年,并入新置的福建行省(治泉州)。同年,又立行省于赣州,次年,仍还治隆兴。后因减省江南冗官,江西、福建两省曾经几次分合。大德三年福建地并入江浙,江西单为一省。辖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广东省。

    ⑩岭北行省——大德十一年置和林行省,治和林。皇庆元年(1312),改和林行省为岭北行省,和林改名和宁,仍为省治。辖境包括蒙古国全境、中国内蒙古、新疆一部分和今俄罗斯联邦境内西伯利亚地区。

    此外,元朝还于高丽置征东行省,但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得自辟官属,高丽国原有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均不改变,财赋亦不入都省,与元朝国内诸行省性质不同。除上述统治各大地区的行省外,元朝还设过几种专主大征伐的行省。一为征宋时所设,只称“行中书省”,不系地名;一为用兵外国时所设,系所征国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安南行省)、缅中行省(征缅行省)、占城行省等。还有一种是授权某省负责征伐某**事,将省名与所征国名合称,如荆湖占城行省。这些都是临时性的建置,事毕即罢。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元朝政府为镇压和抗拒农民军,先后于中书省辖境内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先后设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设于扬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设于福州,后分省泉州、建宁)、山东行省(至正十七年)、广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农民起义军也仿元制立行省为地方行政机构,如天完政权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陇蜀行省、江西行省,宋政权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广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等。

    元代行省制度的确立,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明灭元后,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行省,一般简称省。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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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政策

    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元朝把全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四等人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

    元朝的双重民族政策,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元朝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以及蒙古人和其他三个等级人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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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发展

    元朝的运河和海运航线由于蒙古的势力扩展到了西亚地区,使得欧洲与元代中国的交往更加频繁,技术交流更加迅速。元朝的经济仍以农业经济为主,生产技术、垦田面积、粮食产量、水利兴修以及棉花泛种植等都超过了前代。因漕运、海运的畅通及纸币的流行,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以纸币作为流通货币的朝代,建立起世界上最早的完全的纸币流通制度,比欧洲早了400多年(元末时因滥发纸币而造成通货膨胀)。商业在元朝也极度繁荣起来,使其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庶的国家之一。

    农业生产和赋役制度

    由于长期的战争,使得北方人口下降,农田大量荒废为牧场。在内地先进农业经济的影响下,元朝统治者逐渐放弃落后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实"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

    忽必烈在位期间,先设立劝农司,后又更名为司农司、大司农司,派出许多劝农使分赴各地整顿农桑。元政府又将《农桑辑要》一书颁行各路。

    元朝推行了军屯、民屯及军民和屯等屯田措施。此外,还采取了兴修水利等其它许多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于是,各地的农业生产逐渐获得恢复和发展。元代棉花种植的逐渐推广,是农业生产上的一项重要成就。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元代基本上沿袭辽金及南宋的传统,佃户从事生产的租佃关系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元朝,佃户的地位又有所下降。

    元代还存在着落后的驱口。他们另有户籍,称驱户、驱丁。非经放良或赎买,不能改籍。驱口作为奴隶制的残余形态,直到元朝灭亡才消失。

    在元朝,土地兼并的趋势继续发展。随着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社会危机迅速加深。

    元代的赋税制度,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为丁税、地税;南方则沿袭宋代旧制,按地亩征收两税。科差行于北方者,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南方科差则有户钞、包银。

    元朝差役,按里甲户等编派,如坊正、里正、仓官及库子等。又有修城、开河、筑堤、运输等力役。元朝差役极为繁重,给劳动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手工业生产

    元的官营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都很大,内部分工更细。官营手工作坊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统治者。

    元朝实行匠户制度。工匠另编户籍,称为匠户。元代匠户分为军匠、系官人匠。此外,还有投下匠户。匠户职业世袭,非经放免,不能脱籍。

    元代棉纺织业取得了突出的发展。在棉纺织革新家黄道婆的推动下,松江乌泥泾成为棉纺织业的中心。同时,丝织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其中如杭州等地的私营丝织业作坊,在元朝后期达到较大的规模。

    元代的制瓷业有新的发展。景德镇是全国最大的制瓷中心,产品精美,其中的青花瓷最为著名。其余如龙泉窑、钧窑、定窑等,都继续得到发展,产品远销海内外。

    此外,元代的矿冶、造船以及印刷等行业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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