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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章 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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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章 法家 (第2/3页)

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曾对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评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商鞅也提过:“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主张“法治”的一个学派。儒家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荀子(荀卿)是其先驱者,他的弟子韩非子(韩非)则是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子在政治主张上对孟子的学说又有所发展。在尊王道、举贤能的基础上,荀子主张兼称霸力,法后王;不迷信天道鬼神而强调人的能动性,具有唯物主义的思想成分。韩非子与老师的政治思想也不尽相同,他尖锐攻击儒墨之道,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形成了较完整的封建**主义理论。从文风来看,荀子的散文词汇丰富,句法规整,层次清晰,论点鲜明;而韩非的散文则善用寓言、比喻,锋芒锐利,议论透辟。师徒二人的散文对后世影响很大,尤其是对汉初许多政论家的政论文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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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的治国之道

    1、制定法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这是使社会太平的因素】;使(少数作恶的【这是社会动荡的因素】)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韩非子

    2、循名而责实: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3、因此,总的说来,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将大众改造成新人。而是通过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权术与威势,统治臣民。那为何韩非子对“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于韩非子深信人性恶。因为他是荀子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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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作用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并非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是以“权,术,势”逐级统治为根本,建立了名为法制实为人治的封建规章体系。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人治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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