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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独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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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蒙独立始末 (第3/3页)

科谈判。

    1945年6月底至8月旬,苏双方在莫斯科举行多次会谈,争论激烈。斯大林几乎是以威胁的口吻对宋说:外蒙古必须**。如果国不同意,苏联就不会出兵打日本。国事实上已无力来管理外蒙,何况目前外蒙和内蒙正准备联合起来要搞大蒙古共和国,这将危及华北。宋据理力争,毫无结果;也曾经提出过给外蒙“高度的自治权”的主张,作为妥协,但苏方一概拒绝讨论。就这样,在严酷的既成事实面前和强大的国际压力下,无可奈何的蒋介石只得指令宋接受苏方条件,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后,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不援助**”等条件下,允许外**立。

    1945年8月14日,宋、王世杰奉命签署《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双方关于外蒙问题的换是这样说的:“鉴于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愿望,国政府同意,将在日本战败后举行公民投票以确定外蒙的**。”面对这一丧权辱国的条约,宋拒绝签字,并且他辞掉了外交部长的职务,最后这个条约是由王世杰签的字。《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标志着蒋介石政府正式出卖了外蒙古。如此的巨大代价,终于换取苏联出兵国东北,给予日本关东军以毁灭性的打击。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当局一手操办了“公民投票”。据外蒙古方面的报道称:共有49万选民,“98%的选民参加了投票,一致赞成**”。奉命前往观察外蒙古“公民投票”的国民政府内政部常务次长雷法章,事后对这次投票的评介是:“其办理投票事务人员,对于人民投票名为引导,实系监视,且甚为严密”,“此项公民投票据称为外蒙人民重向世界表示**愿望之行动,实则在政府人员监督下,以公开之签名方式表示赞成**与否,人民实难表示自由之意志。”

    1946年的1月5号,当时由蒋介石把持的华民国就承认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政府发表公告说,外蒙古人民在1945年10月20号举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结果已经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所以按照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承认外蒙之**,出由行政院转持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告知于国的国民。

    蒋介石在大陆垮台、退到台湾后,对斯大林没有遵守《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条款感到愤慨,并以苏联违约为由,在联合国状告苏联,这就是所谓的“控苏案”。当时虽然大陆已经易手,但在联合国,华民国仍然拥有国的合法代表权,并且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华民国宣布《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从而不承认外蒙古的**,联合国对此予以承认。这就是至今在台湾的“华民国”版图上还包括外蒙古的法律依据。

    在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蒋介石还沉重地“检讨”了一番,说:“承认外**立的决策,虽然是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我本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自主的。第二,外蒙古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制,我们政府对于外蒙古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究会归到起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的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不相安,则国家更无和平建设之望了。我主张放弃外蒙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对外蒙问题唯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

    但1961年蒙古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当时在联合国仍拥有国的合法代表权的**民党政权却放弃使用否决权,等于承认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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