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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一章 、过细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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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一章 、过细勘查 (第2/3页)

伤,死前有过**,臀部位置下有一长60cm、直径0.cm的尼龙绳,该绳中间打一死结,绳两端各有一死结。

    此处座垫上有草棍一根,臀部下方座垫上有血样物附着,并由此渗入座垫,面积为25x7cm。

    驾驶员座后地面上有一丽影牌空气清新剂瓶,驾驶员位置地面上有长0.6cm草棍2根,cm草棍一根。该车前侧座位均可搬动锁住手柄将座靠背向后侧放倒呈65度角,座椅及靠背全长6cm,座垫上均套有红sè座套。该车手刹车位于制动位置。车点火开关上插有钥匙一串,上有钥匙一把、指甲刀一个、指甲刀钳动手柄未见。

    另查:车点火开关处于关闭位置,车里程表上显示数字为40,油量表显示尚余/。录音机侧液晶电子表显示时间比准确时间提前5分钟,走动正常。车转向轴显示处于直行状态。车内副驾驶座位上有草屑附着。车前风挡玻璃上溅有大量灰尘泥点。车发动机已冷却。

    搜索车内见副驾驶靠背枕头套上的绳已无。揭下枕套见上有白xìng物质附着。

    其余未见异常。

    提取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分泌物2份;血痕份;绳索一根;草棍数根。

    ……

    现场勘查领导人签名:肖子鑫

    现场勘查人员签名:蒋和平、赵和仁

    现场拍照、录相人签名:赵和仁

    现场人员签名:杨强、张德功

    笔录制作人:赵和仁

    以上现场勘查情况所见,与前两案有诸多相同点,但又有一定差异。如果仅凭这些相同之处跟露水“.6”、“.”案件并案侦查,严格地说,依据尚显不够充足。加之发案地点不在同一个乡镇,相距很远,更不可轻易下并案结论。

    但是,如果此案的第一现场也在野外,属野外杀人,镇上抛尸的话,那么并案的比重和条件就要大为增强!因而,弄清发现出租车和尸体的住宅区是否为第一现场,对于能否与露水案并案侦查至关重要!为了首先解开这个谜,当晚,于秋香的尸体被送往医院太平间,准备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

    蒋和平、罗庆文、赵和仁等技侦人员一起赶到医院,为了准确无误,工作时便于辨认最细微的物质,他们还特意去商店买了一块白布铺在尸体的下面……

    被害人的衣裤被脱去。

    尸检开始。

    蒋和平本身就是技术员出身,他和罗庆文、赵和仁几乎同时惊讶地发现:尸体的外裤被一点点脱去后,在外裤的内面、衬裤及yīn毛处均沾有少量微小的干草叶碎屑儿。这一重大发现,让他们与在抛车现场附近见的地面杂草丛联系起来。

    为避免失误,少走弯路,马上派人前往提取。一小时后,在显微镜下观察比对之下,确认从出租车停车位置提取的杂草样本与尸体上的草片种类不同――现场提取的草屑是一种叫车前子的东西,而尸体上的草屑则是一种当地人称为毛毛菜的植物。

    据此可推断:此案第一现场应在野外,与前两案极有可能系同一凶手所为!

    由此,两地三案正式并案……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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