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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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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章 有力的证据 (第1/3页)

    在颜韵读完起诉书之后,廖维扬就站起来做起诉答辩:“我们知道音乐家协会的登记,并不是版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因为音乐家协会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恶意登记,也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盗取了他人作品。”

    “第一次公开演唱《无地自容》这首歌的表演者,是一支来自庆海的地下乐队,他们的名字叫做蓝魔方乐队。而蓝魔方乐队则是在王健的指导下完成《无地自容》这首歌的创作。”

    廖维扬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文件。

    其中一份是阿津和凌旭签署的声明,他俩承认自己是在王健的指导下完成了《无地自容》的创作,并且承认王健对歌曲的合法权益。

    另一份文件则是王健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他以六十万的价格将歌曲转让给黑柯,并自愿放弃署名权。(署名权不能转让和交易,但是可以放弃。)

    主审法官综合了双方的陈述,问道:“原告律师,对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你可有疑问?”

    颜韵:“法官大人,原告陆辰曾是蓝魔方乐队成员,这一点被告陈述并没有进行说明,而且他们出示的协议里并没有原告的签字!”

    廖维扬微笑着从公文包里取出一份登记资料,说道:“法官大人,这是音乐家协会的乐队登记资料。蓝魔方乐队的注册人是凌旭,乐队的成员有唐阿津,除此以外并没有登记其它人的资料。”

    “我这里还有一份文件,是唐阿津先生的签署过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唐阿津先生承认自己跟辛嘉缇、陆辰、何世荣等人有过合作关系,但仅限于演出合作,这三人并非蓝魔方乐队的正式成员。”

    黑柯、王健等人都是圈子里的老油条,深谙版权规则,将资料准备得很详细很周全,在程序方面做得无懈可击。

    颜韵申辩道:“既然有合作关系,那么就不能排除陆辰创作的可能!”

    廖维扬笑着道:“那就请原告出示创作证据!”

    旁听到这会儿,记者已经把情况了解得**不离十,此次版权纠纷的关键就在于作品究竟由谁创作。原告声称是陆辰创作了作品,但是被告一方却认定作品是在王健主导下由蓝魔方乐队创作完成。

    如此看来,陆辰的这个版权官司是很难打赢,因为蓝魔方乐队表演在前,陆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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