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衣不重采 (第3/3页)
能不高兴嘛!于是小朱趁着热乎劲,把一个变相的私产保护法也颁布了。
所谓颁布,说白了,就是把那句老话,做了小小的变动:
不告入宅,主人杀之无罪。
看到微妙的差别了吗?就是说,小朱把‘夜’和‘私’这两个字去掉了。因为这时候夜晚照明不好,如果不提前打招呼,主人真的不知道你是谁。
但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不论‘夜晚’还是‘白天’都不能强行进入。同时保护‘私人’和‘公家’的空间,这才是真正的物权法。公权可以理解成县教育局的学校,不能因为开发商认识省里的人,就可以把学校改建成娱乐场所。如果真正将‘公权’概念引入,就不会出现公器私用的现象了。
私权和公权并重,才是物权法的真正含义。
小朱的这条法令,显然同‘风入,雨入,国王不能入’这条法令相得益彰。
当然,‘杀人无罪’这事儿,属于时代烙印,将来等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定高度之后,自然就不会以此借口杀人了。
这两条法令的颁布,在全天下都产生了震动,在后续的时日里,很多人都用羡慕的眼光看着内阁这些人,大家都很眼馋这样的好事儿,居然落在他们几个头上。阁臣呢?包括熊明遇和毕自肃在内,这帮老家伙们的胸脯挺的,老高老高的。
不过马屁精什么时候也不缺,有个清吏司主事,见小朱留下了大户的性命,以为可以趁机钻营一番,便连忙上奏,希望能将那个不依不饶告状的苦主,小偷先生的儿子治罪,罪名很可笑:窝藏。
内阁觉得这事儿有点过分了,就在票拟上写下‘亲族窝藏,本在恩赦之内,又无实物可拒,不允。’
小朱看了之后觉得不痛快,又加了几笔:
“圣人尝言三纲五常,以定人伦,子为父言事于法,虽其父罪孽所致,然此子,乃至孝至恪之举,虽不宜嘉奖,实应宽勉耳。”这是小朱单独写的批语。
这下好了,大臣们立刻将刑法及大明律搬出来,翻找各种案例之后,重新拟定了条例:亲族窝藏,可分斩、流、徒、杖、罚五等,对应主犯之罪,递减三等,但罚银不可避。
就是如果儿子犯了死罪,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杖刑。反之同样如此。但如果儿子犯的是徒刑,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必须接受罚银。
如果儿子犯的是谋反一类的重罪(起码全家抄斩),儿子全家抄斩,但递减三等之后,父母就不会死了,父母不死,亲族就更不用受罪了,也就是说,小朱在变相的将诛九族、夷三族这样的连坐重刑取消了。当然,如果父母也参与儿子的谋反行为了,当然也是死罪。
呵呵,不是小朱故意将感性带入法律,而是因为尊重人情,才是法律的精髓。
法律的精髓,绝对不是国家统治工具,而是人类在自我完善、自我救赎的过程中,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结果。
国家不得无故杀人,这是法律吧?
百姓不得无故谋反,这也是法律吧?
为什么时至今日,法律变得毫无人性可言?这才是小朱最不愿意看到的。要知道父子之间、母子之间的感情,是这个世界上最纯粹的爱,如果儿子犯罪了,父母立刻绳之以法,然后乐的屁颠屁颠跟捡了金元宝一样,这样的家庭算正常的家庭吗?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这样家庭组成,那么这个社会离崩盘就不远了。
当然,的确不应该提倡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但不提倡,不等于玩命的强力弹压,这才是重点。
窝藏罪递减二等,就等于是小朱做出的让步,那么作为‘犯人’的‘亲族’们可以不告官,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提供帮助,但绝对不允许暴力对抗,这就是百姓万民所做的让步。
小朱的这条新法,可以说是一种要约申请,如果老百姓任意套用,那么这条法律早晚会废止。但如果老百姓在可容忍前提下,正确面对窝藏的行为,岂不是完美?
可容忍前提: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的容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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