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章 三易回河 (第2/3页)
官青睐,反可能引火烧身。”
他回想起宋庠昨日“体国经野”的教诲。
真正的要害,在于这桩惨祸所暴露出的,大宋在大型公共工程决策机制上的深层次痼疾!
这才是超越一时一地、具有普遍意义的“经世”之论。
思路渐渐清晰,陆北顾抬起头,目光迎向宋庠的审视。
“先生,学生以为,此策论立意当聚焦于‘河工决策之弊,在察之未审,任之未专,责之未明’。”
“哦?”宋庠眉梢微挑,示意他继续。
“其一,‘察之未审’。”陆北顾的话语条理分明,“黄河改道,关乎百万生灵、千里沃野,其水文地理之变、工程利弊之较,本当由中枢各部会同熟悉河情的转运使、地方守臣,详勘细究,多方验证。然李仲昌一纸‘省费速成’之策,竟能压倒河北转运使周沆‘固堤疏浚’之稳计,仓促上马。此非李仲昌一人之能,实乃朝廷对重大工程之‘可行察验’流于形式,未能广开言路,兼听则明!”
陆北顾顿了顿,看到宋庠没说话,心中稍定,继续说道。
“其二,‘任之未专’。六塔河工程耗资巨万,征夫上万,干系如此重大,本当委任德才兼备、威望素著之大员坐镇统筹。然观邸报所载,李仲昌等人位卑权轻,恐难压服地方,协调诸州。且工程期间,朝中争议不断,掣肘甚多,主持者难免瞻前顾后,仓促行事以求速效,此乃朝廷在重大工程‘事权不明,主事者位卑力薄’之失。”
“其三,‘责之未明’。李仲昌等人渎职酿祸,自当严惩,然邸报所言‘追查’、‘遣使勘察’,皆为事后补救。学生以为,更深之弊在于‘事前权责不明’!若朝廷能于工程伊始,便明确主持者、参与者之权责范围,赏罚分明,使其知利害之重,或能稍抑其贪功冒进之心。‘功成则赏,事败则罚’,此乃常理,然‘罚’之依据,在于事前之‘责’是否清晰可循。否则,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