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章 上市公司(二) (第3/3页)
;但是一经出售,就转变成了普通的记名股票,失去了特权。当然,价额可能卖到实际市值的数倍。
在公司未上市之前,这个创始人股最高可定为52%。
当公司上市之后,这个创始人股,却有了固定的限额。
前文讲过控股规则:本土财团a掌控27.04%,国外财团掌控23.96%,差额是3.08%,考虑到1%的绝对优势,故此,最多允许保留2.08%的创始人股,可以不在本土财团a的捆绑之列。
再多,也只是给后人提前留一点可以出售股份而已,又不利于新老板的扩张计划,早晚都得被迫卖掉。
比如:乔布斯,个人实际持有苹果55万股股份,折合0.586%的股份。
这个0.586%的股份,就是标准的创始人股。
乔布斯被踢出苹果之后,为了二次创业,不得不以另一种“委托10年”的另类出租方式,将1.494%的苹果创始人股租给了迪士尼集团的董事长兼ceo迈克尔―艾斯纳。
对于苹果着这样的公司来说,10年后发展成什么样,鬼也不清楚。
迈克尔―艾斯纳手里捏着乔布斯的“命根子”,一旦出售,乔布斯的后人就再也没有了争夺苹果的资本了,故此乔布斯虽然也捏着11.3%的迪士尼股份,是最大的个人股东,照样不敢轻举妄动。
在商业大战中,称之为“蛇咬尾”,寓意是,两条蛇互相咬住了对方的尾巴!
这种局面,很像是贪官手里总是捏着上司的把柄一样,并称之为“护身符”,关键时刻上司下黑手,我就鱼死网破,哼哼,嘿嘿,呵呵!
比如:并购后的aol――时代华纳集团,两位创始人分享2.08%的创始人股。史蒂夫―凯斯和丹―罗根,各自拥有1.04%的创始人股。双方互相限制,谁也甭想多拿一点,呵呵!
问题是,阿迪达斯的创始人股在谁手里?
这个,才是进入阿迪董事会的敲门砖!(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