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来任务了,那肯定是冤案! (第3/3页)
出来。
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这句话就是说,强奸的事,女性十岁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
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
扯远了,我国最开始对于强奸的规定,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
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就一句话: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
强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
所以强奸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
然后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该解答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了强奸罪的核心。
由此,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解答》来的,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
那问题来了,“违背妇女意志”能否作为强奸罪的核心,在法学界争议是特别大。
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现在依旧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规定办案子。
两高迟迟不出台新的相应规定,法学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会出台规定的时候是什么情况,性的方面根本没有现在这么开放,婚前性行为不能说没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说那个时候按照这个来没问题。
而现在不一样了,婚前性行为可以说是多如牛毛,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时候还用老规定,那合适吗?
妇女意志,或者说性同意这是一个极其主观的概念,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才是性同意。
可能这一秒对方是同意的,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么办,我国对于成年人的标准是插入说,这个时候停下来怎么界定?
然而强奸案又是法定的不可公开审理的案子,也就是说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强奸案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由此这就成了一个黑箱,某强奸案应该算是第一个把案件细节透露出来的案子,由此引发了一堆的讨论。
不过现在,周云在看了卷宗后已经有了结论,那就是这个案子可以做,郭晓林是被冤枉的!
为什么,因为系统给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