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千九百一十八章 懂逻辑的人 (第3/3页)
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意思是说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论点持有者不能都肯定,也不能都否定,必然是一是一非,而对同一命题的议论双方,则必须‘非同则异’,不能有‘可’的部分,因为‘可’的部分无需争议,所议论的,是‘非同则异’那部分的‘真理性’。”
“把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内容合起来,其实就是任一命题必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非真即假,非假即真。这就是所谓的‘二值原则’,一般使用的逻辑都是建立在真假二值原则之上的。”
“逻辑学最后一条大定律,则是充足理由律,虽然古希腊哲学家特别强调推理、论证的作用,并且构造了许多著名的推理和论证。但事实上,最先明确表述充足理由律的是十七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茨。他认为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大原则之上的,一个是矛盾原则,即思维中不允许自相矛盾;另一个就是充足理由原则:‘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
“也就是说,逻辑成立的前提是已知条件的充分具备,这其实并不是逻辑基本规律,也就是逻辑成立的理由,但却是逻辑最终正确的理由。这就涉及三个要素:一,对所要论证的观点必须给出理由;二,给出的理由必须真实;三,给出的理由必须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
“否则,就会犯‘没有理由’,‘理由虚假’和‘推不出来’的错误。充足理由律的作用在于确保思维的论证性。”
“这个道理很简单,比如说两点之间直线最短,前提是在平面几何的条件下才如此,又比如牛顿三定律,在经典物理的条件约束下才正确,到了宇宙概念里,三定律会被相对论所取代。”
“而关于这一点,《墨经》中早就说过:‘夫辞以故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即是说,论断凭借理由而产生,提出论断而不明确它赖以产生的理由,就是虚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