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回击中的陷阱 (第2/3页)
,即是指,银行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但是这笔贷款只能够用来偿还原先欠下的银行债务。例如,一家企业欠了银行贷款本金十万块、利息一万块。银行向这家企业新发放十一万块,用来偿还原先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企业拿到钱后,用来清偿原先的贷款。清偿后,因为有新贷款,企业仍欠银行十一万块,但此时该笔钱都转变为贷款本金】
“请法庭注意——这里是有两个借款合同,即一个是旧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新的借款合同。”
“日钢在获得新贷款之后,偿还旧债务。旧的债务合同即宣告消灭。”谷本说道,“破产法只禁止企业的为旧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没有禁止为新的债务提供担保!”
“关于这一点,可见最高裁判所的在先判例!”谷本拿出了一迭材料,“大化36年民[236]号民事判决中,最高裁判所认为破产法禁止的是企业为旧债务提供担保。但是,没有禁止企业为新债务提供担保,银行借新还旧,追加担保的合法性被该判决所认可。因此,基于先例的约束力,本案应当作出同样的处理!!”
谷本发表了长篇大论。
却正中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北原想指出日钢是在为旧债务提供担保,然而,谷本却指出银行进行了“借旧换新”的操作,这里实际上有两个借款合同,旧的借款合同和新的借款合同。旧的借款合同已经因为偿还了贷款归于消灭,只剩下新的。而新的借款,法律并没有禁止破产企业为此提供担保。
在旁边的宫川,听到了谷本的论述,露出了吃惊的表情。
她急忙翻动着谷本提交的最高裁判所的在先判例。
看着过往判例的主文,的确如谷本般所说,认可破产企业对新债务的担保。
宫川感受到了震撼,不愿意相信这就是现实。这和她在大学课堂上学的破产法完全不同,怎么会这样?!
法律怎么会有这样的漏洞给钻?!
明明借新还旧就是一种变相的延期还款,为什么最高裁判所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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