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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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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1章 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 (第2/3页)

对“因俗而治”统治方针的高度概括。

    清朝对mng古民族统治政策的内容及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于中央设立理藩院主管mng古事务。早在关外时期清统治者于崇德元年1636年就专mn设立了“mng古衙mn”1638年更名“理藩院”管g古事务至18世纪理藩院的管理范围扩及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

    理藩院设尚书、sh郎、员外郎等官以满人为主mng人为辅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清政fu还制定《理藩院则例》作为治g古各部的法律依据。《理藩院则例》作为清朝统治mng古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行政法规各项制度的规定尤为完备。内容包括清政fu对mng古王公特权地位的种种规定如品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赉、仪制等对维护mng古地方社会秩序的规定如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边禁、人命、偷窃、发冢、犯jin、罚罪、捕亡等对喇嘛事务的规定等。

    清政fu还通过实行盟旗制度以加强对mng古地区的控制。盟旗制旗制度和mng古族原有的社会组织“鄂拓克”和“爱马克”相结合的产物。清政fu在漠南mng古设6盟49旗在漠北喀尔喀设4盟86旗在漠西mng古设8盟62旗青海mng古和阿拉善不设盟。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每盟设盟长一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由本盟内各旗札萨克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盟不作为专mn一级行政机构只是实行对各旗的监督所以不设办理盟务的衙mn。实际上盟长是理藩院和mng古各旗札萨克的中间环节系承上启下的官员。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mng古地区的一级行政组织。每旗设札萨克一人作为旗的也就是旗长)总理旗务。札萨克一职或世袭或简任由理藩院颁给印信。旗札萨克的职责包括旗内的行政、司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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