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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一百零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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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卷 第一百零一章: (第2/3页)

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5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法具有规范

    行为的作用为法的规范作用,具有社会调整作用为法的社会作用。(2)社会主义法的社会

    作用: A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B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建设; C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D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

    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6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

    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

    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7法律制定的特点:(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

    的法律形式之一。(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律制定是制

    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8法律制定的三个阶段:(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3)法

    制制定的完善阶段。

    9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10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

    确结合,(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

    相结合;(5)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产法经验。

    而违反法律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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